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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镇规划建设用地是什么意思(建设用地的分类?)

10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4-09-19 10:25:13    

建设用地

建设用地,是指建造建筑物、构筑物的土地,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,工矿用地,能源、交通、水利、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,旅游用地,军事用地等,付出一定投资(土地开发建设费用),通过工程手段,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。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筑空间,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。(此段来源百度百科)

根据建设用地的概念,住宅是包括在建设用地分类里面的。那么又有人会问了,那什么是住宅用地呢?跟建设用地又有什么关系?

其实,针对建设用地的概念,我们用它到底包括了哪些,会更加直观一点

我国土地的基本分类有两个概念:其一是:根据我国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》我国土地划分为三个类别:

图片来源: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》

根据上表,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以下五种:

(1) “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”(H1)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中规划编制体系的市、镇、乡、村规划层级相对应,满足市域用地规划管理的需求。

(2) “公路用地”(H22)的内容与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》GB/T 21010—2007衔接,采用国道、省道、县道、乡道作为划分标准。“机场用地”(H24)净空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。


(3) “区域公用设施用地”(H3)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“公用设施用地”和“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”不重复。其中,水工设施指人工修建的闸、坝、堤路林、水电厂房、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设施,与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》GB/T21010-2007中的二级类“水工建筑用地”内容基本对应。

(4) “特殊用地”(H4)中“安保用地”(H42)不包括公安局,该用地应归入“行政办公用地”(A1)。

(5) “采矿用地”(H5)与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》GB/T21010—2007中的二级类“采矿用地”内容统一,其中,露天矿虽然一般开采后均作回填处理改作他用,并不是土地的最终形式,但是其用地具有开发建设性质,故将其纳入“采矿用地”。

其二是根据我国《土地管理法》与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》中,将我国的土地分别分为三大类、二级类别两种。

我们将这两个进行一个重叠展示,可以清晰的看到,《土地管理法》中,建设用地包括了以下范围:(三大类是指:农用地、建设用地、未利用地;一级二级土地类型可看下图)

注:填充色块部分为建设用地

可以从上图中明显看到,我们平常所提及的工业用地、空闲地、农村宅基地均属于建设用地!


综上,我们可以看到,虽然关于建设用地,虽然有两种说法,但是其实其所包含的内容是一致的。

建设用地人均面积指标

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》文中的第:第4.2.2—第4.2.4中提到,关注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面积指标如下:

  1. 新建城市(镇)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宜在(85.1~105.0)㎡/人内确定。
  2.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在(105.1~115.0)㎡/人内确定。
  3. 边远地区、少数民族地区城市(镇)以及部分山地城市(镇)、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(镇)、风景旅游城市(镇)等,不符合表4.2.1规定时,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,且上限不得大于150.0㎡/人

建设用地出让方式

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,招拍挂规定: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主要有三种方式:招标出让;拍卖出让;挂牌出让——俗称招拍挂。

新《土地管理法》第五章中提到:建设占用土地,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,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。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,由国务院批准。

乡(镇)村公共设施、公益事业建设,需要使用土地的,经乡(镇)人民政府审核,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按照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;

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、商业等经营性用途,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,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、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,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,载明土地界址、面积、动工期限、使用期限、土地用途、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。